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校友会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甘肃西北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NWN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和西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发起成立,由本校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三)凝聚校友力量,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广泛开展高水平的社会服务与社会合作。促进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开展有益的校友活动,弘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校风,促进甘肃及西北地区的基础教育和民族教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967号,西北师范大学校内,邮编:730070 区号:0931 传真:7971911联系电话:7971777 电子信箱:zylong@nwnu.edu.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联谊,开展校友活动;

(二)开展学术交流,增进科技合作;

(三)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征集校友回忆录,编辑会刊;

(四)为社会提供母校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凡原国立西北师范学院、西北师范学院、甘肃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进修生、留学生、夜大生、函授生、自考生及各种培训班、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和在校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及各附属单位的教职工能够自觉遵守校友会章程,有加入校友会的意愿,均可与本会联系,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登记、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视具体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校定期划拨的专项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督促接交清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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